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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印發《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zhī)

發布時間:2022-02-07    文章來源:退役軍人事務部網站    點擊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

  爲落實《退役軍人保障法》有關要求,做好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工(gōng)作,我(wǒ)部制定了《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1年11月15日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規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簡稱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維護持證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待證分(fēn)爲“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fēn)别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fàng)。

  本辦法适用于優待證的申請、審核、制作、發放(fàng)、使用、服務、管理及其它相關工(gōng)作。

  第三條 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tǐ)、享受優待的憑證。

  第四條 優待證服務管理工(gōng)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精準動态、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優待證制發和服務管理工(gōng)作,确定并适時調整合作銀行範圍。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明确本地區優待證服務管理具體(tǐ)要求,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确定的合作銀行範圍内,确定本地區合作銀行,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fàng)和服務管理工(gōng)作。

  第六條 優待證全國統一(yī)制發,統一(yī)式樣,印有優待證種類名稱、持證人姓名、持證人性别、持證人相片、發放(fàng)單位等信息。

  優待證全國統一(yī)編号并以加密方式儲存于優待證芯片内,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第七條 持證人應模範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生(shēng)活中(zhōng)發揮先鋒作用,引領良好道德風尚,珍惜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證。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加強優待證服務管理工(gōng)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全國優待證管理信息系統,爲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工(gōng)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能

  第九條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制作,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爲載體(tǐ),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gōng)作,爲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第十條 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待服務。

  國家将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項目,以優待證爲識别認證載體(tǐ),充分(fēn)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爲持證人服務。

  第十一(yī)條 持證人憑優待證享受發放(fàng)省份提供的優待服務。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将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kāi)放(fàng)。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爲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dà)優待證使用範圍、提高優待證知(zhī)曉度。

  在保持式樣标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tǐ)不變、工(gōng)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xià),可以通過優待證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适時推出電(diàn)子優待證,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上服務與線下(xià)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五條 在基于優待證開(kāi)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zī)金與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fàng)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

第三章 申請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辦法施行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依對象本人意願完成申領。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願申領其中(zhōng)一(yī)種。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fàng)優待證。

  若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fàng)優待證,應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爲申請戶籍地省份發放(fàng)優待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建檔立卡。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後,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yī)條 本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bái)底免冠電(diàn)子相片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委托書(shū)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第四章 審核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檢查申請材料内容是否完備、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核實。

  第二十三條 縣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依據申請材料,核實對象身份是否真實、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準确等。符合要求的,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

  初審通過的,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審核通過的,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備案。

  初審通過後,應在3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審核及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fàng)優待證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審核、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yī))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kāi)除軍籍的;

  (二)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内的;

  (三)處于服刑、羁押、通緝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受過刑事處罰、被開(kāi)除中(zhōng)國共産黨黨籍、被開(kāi)除公職或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備案後,将制證所需信息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辦理。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定期将優待證制發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

  第二十九條 對未受理或未通過核實、初審、審核的,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情況,并作出說明。

第五章 制發

  第三十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監督有關單位按照《中(zhōng)國金融集成電(diàn)路(IC)卡規範》等相關要求和标準制作優待證,确保數據存放(fàng)、傳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yī)條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優待證時,應做好登記并清點數量、檢查外(wài)包裝是否破損等。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一(yī)般應在收到優待證後10個工(gōng)作日内通過主動送達、集體(tǐ)頒發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放(fàng),并做好登記。

  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優待證3個月後仍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應将該優待證逐級上交至省(區、市)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收到優待證核對證面信息無誤後,按照有關規定激活金融功能。

  證面信息有誤的,申請人應及時聯系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交回已領優待證,并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按相關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補換

  第三十三條 優待證遺失後,持證人應及時告知(zhī)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并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挂失。

  第三十四條 優待證遺失的,持證人可在辦理正式挂失手續後,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持證人應當将原證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證。

  (一(yī))優待證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證證面污損、殘缺,信息無法辨認的;

  (三)優待證證面信息需要變更的;

  (四)持證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shēng)變化的;

  (五)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持證人需要變更優待證種類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yī)項、第二項情形的,持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持證人應向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更換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需要變更優待證發放(fàng)省份的,持證人應先取消相應的銀行金融賬戶,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戶取消證明申請更換。

  第三十七條 持證人在申請更換優待證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證。

  第三十八條 優待證首次申領免費(fèi)。

  因優待證卡片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使用的,按相關金融規定認定後,可免費(fèi)更換;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可免費(fèi)更換。

  除上述情形外(wài),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fèi)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三十九條 持證人存在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經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批準,由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回其優待證,并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yī))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優待證的;

  (三)戶籍注銷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處于服刑、羁押、通緝期間的;

  (六)被開(kāi)除中(zhōng)國共産黨黨籍或者被開(kāi)除公職的;

  (七)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條 确認收回的,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及時通知(zhī)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櫃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後協助收回。

  第四十一(yī)條 收回的優待證,由省(區、市)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負責登記銷毀。

  第四十二條 持證人被收回優待證後,相關情形消失、能夠主動改正錯誤并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優待證或者惡搞、醜化、玷污優待證形象,将優待證用于商(shāng)業、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證的行爲,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定期會同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生(shēng)存、婚姻、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更新對象信息,實現精準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gōng)作人員(yuán),在優待證服務管理工(gōng)作中(zhōng)應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工(gōng)作。對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托所屬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協助配合開(kāi)展有關工(gōng)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站)應采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持證人個人隐私,依法使用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zhōng)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共同建立服務體(tǐ)系,及時解答對象關于優待證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項目等咨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撫養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弟(dì)姐妹。

  第五十條 軍級以上退休幹部在移交省軍區系統後申領優待證的,具體(tǐ)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工(gōng)作部門與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對接辦理。

  第五十一(yī)條 中(zhōng)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yuán),适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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